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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可以约定。《民法典》没有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纠纷是否可以申请仲裁。如果政府采购合同纠纷不是行政纠纷,有仲裁条款,可以申请仲裁解决纠纷。以下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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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因为(1)政府采购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没有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2)即使与该汽车生产商协商一致,也不得将购买量增加为40辆,因为政府采购法要求追加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在民事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可以追加标的物,也可以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但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这些行为受到限制: 1、追加 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追加标的物,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追加的标的物是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2)不改变原合同其他条款; (3)所有补充合同追加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2、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但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合同的有效期限就是这份合同生效和废止的时间长度,一般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自某时开始至某时截止或者至签字之日起到某时截止。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里面一般是要约定有效期限的,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也就是说合同的期限是由合同双方通过协商约定的,不可以一方强加给另一方。对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请求签订较长期限的合同;但若觉得有风险,可以拒绝其请求,或双方另行协商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时限。
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公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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