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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的通告

2022-02-06
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的通告 为了加强枪支弹药管理,消除治安隐患,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枪支弹药是指流散在社会上的军用枪支、猎枪、发令枪改装的火药枪、土制火药枪、射击运动枪、钢珠枪、麻醉注射枪、汽枪、催泪枪、电击枪和其它足以致人死亡或者使人丧失知觉的枪支及其所用弹药。 二、任何非法持有、私藏各类枪支弹药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06年11月3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上交枪支弹药的,依法免除处罚。 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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