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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单位无需补偿或赔偿。...
如果公司抬头变更是因为原公司注销后,重新成立新公司的,则需要重新签合同,其他情况可以重新签,也可以继续履行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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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人的认知中,用人单位成为了强者,劳动者成为了弱势群体。同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都出现了“侧重保护劳动者”的讯息,从而出现了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出现任何纠纷被告上法庭,一般都是以用人单位败诉而结束的现象。鉴于前述情况,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都会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小心翼翼、步步为营。久而久之,劳资双方在不经意之间就会出现“信任危机”,而大多数人认为化解“信任危机”的最佳办法是把关乎双方权利义务的一切落实到纸面,万一日后他人食言,就可以利用自己手中的“证据”,捍卫自己的权益。从规则思维的角度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公司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在公司工作满1年补偿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补偿半个月工资,满6个月不满1年补偿1个月工资。 在公司工作2两年多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现在视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已经过了劳动仲裁时效,难以主张。 因公司没有缴纳失业保险,辞退不能领取失业金的,可要求公司赔偿失业金。
一般来说公司抬头变更只要不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单位无需补偿或赔偿。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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