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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于“作案工具”并无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理论,从用途上讲,“作案工具”应专门或主要用于供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使用;从功效上讲,它为犯罪分子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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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犯罪人员提供犯罪场所的,属于帮助行为,按照共犯论处。从帮助行为的性质来分,可以分为狭义帮助和隐匿帮助前者指通过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或清除犯罪障碍等方法帮助他人实施犯罪后者指事前通谋,事后隐匿罪犯、罪证或湮灭罪迹等帮助行为。
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此外,因此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刑法对于“作案工具”并无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理论,从用途上讲,“作案工具”应专门或主要用于供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使用;从功效上讲,它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作案方便,对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目的的实现起关键或主要作用。因此明知犯罪嫌疑人要进行作案而提供工具的,属于共同犯罪,可按从犯处罚。参考法条:《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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