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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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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七十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案件至少要满足两个条件才可构成诈骗:一是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嫌疑人虚构了 一些事实或隐瞒了一些情况。 您叙述的案件“我司将产品交由一公司代销,双方签订的是买卖合同。该公司将产品出售后不向我司回款,拖欠款项多达130万元”你们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属于经济纠纷直接到法院维权走民事途径也是可以获得支持的
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言,着手实施犯罪,是认定未遂首先要判断的要素。然而在实践中如何看待已着手实施“销售”的行为,较难把握,理论上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之分,区别主要在于是否把“购买、进货、储存”等行为看成销售行为的一部分。如采用狭义说将购买、进货、储存与销售行为人为割裂开,最终只能将尚未销售的状态看成犯罪预备,从而导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成本过低,无法有效打击犯罪并保护合法权益。因而实践中一般采取广义说,将整个购买、进货、储存的行为与销售行为看成一个整体,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购买、进货或储存行为,即使未销售而被工商、质检、公安等有关部门查获,亦视为已着手实施犯罪,只是由于意志以外因素而未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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