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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根据《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为了...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的规定是这样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本条规定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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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的规定是这样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本条规定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保证和便利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以及外交人员执行职务,而给予其一种特殊权利和待遇。这种特殊权利和待遇是各国之间按照平等、相互尊重的原则,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协议,相互给予的。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1条规定,外交代表享受国家刑事管辖豁免。在外交实践中,对于违反国家刑法的外交人员,由于他们不受司法管辖,在国家一般不提起诉讼,不由司法部门判决,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在国外的外交机关口头或书面协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通过外交渠道解决。例如,五十年代,某驻华使馆外交人员以不法手段欺骗引诱中国妇女,加以侮辱,经我外交部向该使馆提出交涉后,此人被其本国政府调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四条: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 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 (二)外交代表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者商业活动的诉讼。 外交代表免受强制执行,但对前款所列情况,强制执行对其人身和寓所不构成侵犯的,不在此限。 外交代表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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