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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
1、如果有可执行财产,计划生育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逾期不缴纳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部门可以加收罚金。 3、确实没有缴纳能力,也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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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困难支付不起抚养费的,可以协商分期付款,或者后期补偿支付。法律也明确规定,子女抚养权的支付标准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收入确定。如果对方实在负担不起,可以减少支付。
这不是难不难的问题,而是需要不需要的问题。法律法规出台,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措施以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失去制约手段,又有谁会去遵守呢?如此,法律法规不就成了一纸空文?因此,只要是生育行为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那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自然也就成了不可缺少的制约手段。细细想来,是这个道理吗?当然,要废止也行,那就别再规范生育行为。
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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