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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
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廓、围墙、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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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综合管网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自身应当配置的水泵结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工程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且不宜高出相邻人行道标高。与城市道路相接的车行道,其车道变坡点标高应当与相交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一致,其位置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且距离不小于5米,其竖曲线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如附图2所示)。建设项目配建的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设施、公厕等环境敏感项目应当先期建设或者与项目同步实施。
公交停车港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500―800米。(二)港湾式停车港直线段有效长度不宜小于30米,其宽度不得小于7.5米;划线式停车港有效长度不宜小于30米,其车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三)停车港出入口单边渐变段长度不得小于30米。(四)对向设置的停车港以渐变段起点起算,应当朝车辆前进方向错位30米设置。(五)停车港区域人行道宽度原则上不得小于该道路人行道宽度。(六)交叉口附近设置的公交停车港,一般设在出交叉口方向,距路缘石圆角切点不小于50米。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规划控制指标的中小学用地(A3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在符合相关专业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其规划条件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设计方案中审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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