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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B来说,是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对C而言,不存在一事不再理一说。
合同管理中常见的问题:1。合同内容不够严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文字不严谨。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产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应当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思。而且这种体现只能靠准确清晰的合同文字。可说,合同讲究咬文嚼字。(2)只有合同没有主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合同是指在主合同存在的前提下才能成立的合同。没有主合同的合同是没有根据的,是无源之水,不存在无源之水。(3)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见的遗漏往往是违约责任。有的合同只讲好话,不讲丑话,只讲正面,不讲反面,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条款。2、合同签订后,很多单位在签订合同时非常重视公司总部一级。但一旦签订合同,往往对合同分析和交底不够重视,甚至忽略了这项工作。合同签订与合同执行脱节,导致合同经常锁在文件柜或项目负责人的抽屉里。其他人员只知道自己的相关工作职责,对合同的整体情况知之甚少,甚至完全不了解合同的具体内容,给以后的合同纠纷埋下隐患。三、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忽视变更管理应变更合同的不变更。合同变更在履约过程中是正常的,问题是很多负责履约的管理者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导致损失。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变更。变更合同的目的是通过修改原合同来保证合同的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支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点;交付房地产的,房地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目标,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时结清,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履行地点,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有书面、明确的约定。当事人只有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或履行地的,才能认定合同履行地的事实成立,才能适用现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并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合同中并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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