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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启动程序

2022-08-20
1、《国家赔偿法》所规定执行错误国家赔偿,不以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为审查对象,也无须以该裁定是否被撤销为适用前提。从执行实务角度,一般将执行行为分为实施行为和裁判行为。狭义的执行行为应仅指执行实施行为,而广义的执行行为则有必要包括执行中一些涉及实体问题的裁判行为。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我国执行错误司法赔偿中所指的“执行错误”,主要是执行人员的执行实施行为错误,未包含执行裁判行为错误。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将执行异议救济程序与国家赔偿程序视为两个独立程序更有利于权利人权益的保护。国家赔偿委员会的审查不应受原执行异议裁定的限制,也无权对该执行裁定行为作出裁判,仅需围绕执行实施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独立审查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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