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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构成偷税或偷税罪,取决于是否符合《税收征管法》和《刑法》规定的要求。也就是说,作为纳税人是否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拒绝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只有实施上述四种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导致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才能认定为偷税漏税。从目前提供和掌握的材料来看,宗不太可能实施前三种行为。如果构成偷税漏税,只能实施虚假纳税申报,但需要办案机关调查取证后确认。如果不构成偷税漏税,可能构成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不纳税申报、不缴税款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但不能追究这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只有偷税漏税才能构成犯罪。因此,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必须依法正确确定宗庆后涉税行为的性质和类型,绝不能一般地偷税漏税。就性质而言,立案前补缴税款属于事后悔过行为,不影响案件性质的定性,还是应按之前未缴或少缴税款确认。2、但是,为了鼓励事后补救和自首悔过,应该从轻处罚。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宗在立案前缴纳税款,属于主动减轻和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的,也可以免除处罚。我国台湾地区等税法都有关于自首免责的规定。由于我国税收制度的缺陷和法治的滞后,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相当普遍。应进一步完善法律上的税收责任免除制度,鼓励纳税人自首,促使其回归诚实纳税之路,借助纳税人的共同努力推进税收征收。
倾销税是“反倾销关税”的简称。指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的工农业生产和国内市场,维持本国的经济利益,对外国倾销的商品,在一般进口税以外附加征收的。各资本主义国家征收反倾销关税的条件不尽一致。美国规定,外国出口商品的到岸价格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是不公平价格,可以另征附加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第三十八条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九条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偷税漏税主要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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