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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典当业的管理,保障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典当行不得受理以下财产作当物:(一)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者财物;(二)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三)易燃易爆物品、已被质押或者作担保的物品;(四)工业用金银原料、材料、矿产金银以及一切非法所得金银;(五)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六)不能强制执行或者没有有效文件证明其合法来源的其他物品。典当行办理国家统收、专营和国家限制流通物品的典当业务,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典当行的筹建工作应当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之日起180天内完成,筹建期满未能达到开业要求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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