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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包括以下10个:一、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二、第160条第2款: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三、第2...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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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20个、修改10个、取消1个的罪名: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取消资助恐怖活动罪罪名)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三百条第二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取消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罪名)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取消盗窃、侮辱尸体罪罪名) 第三百一十一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取消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罪名) 第三百五十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取消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罪名) 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 第三百八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取消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罪名)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四百一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取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罪名)。
根据法律规定,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条件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有期徒刑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如果一个罪犯于2010年被判刑十年,依法假释后的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到2020年刑期期满之日。《刑法》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第八十三条【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十三个罪名的死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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