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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有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

2024-11-26
婚姻可撤销与无效婚姻的区别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与可撤销婚姻的形成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而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其次,请求权人的范围也有所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最后,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也有所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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