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征地,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简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一定的货...
一、用地单位(拆迁人)取得征地以及规划等批准文件,然后经申请由区县建委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 征地拆迁,要取得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申请规划用地许可证城市房屋拆迁,首先要取得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规划管理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房屋的区域范围。同时,规划管理部门通知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和扩建。2、编制拆迁计划和方案。拆迁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到当地派出所和房管所提取拆迁范围内的常住人员及其财产状况,逐一采访被拆迁人,找出要求,分类记录。拆迁人根据核实情况和国家、地方关于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编制了详细的拆迁计划和方案。3、申请拆迁许可证的国家对房屋拆迁实行许可制度。拆迁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计划;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人取得许可从事房屋拆迁活动的法律凭证,只能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有效指定项目。拆迁人必须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拆迁工作,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拆迁工作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不得擅自延长。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拆迁范围和期限时,拆迁人应当及时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告,说明原因和理由,并取得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4、发布拆迁公告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房屋拆迁管道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宣传和解释。房屋拆迁公告一般贴在拆迁范围内及周边地区,容易被公众阅读。对于大规模拆迁,应在当地报纸上发布。通过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被拆迁人可以正常情况下了解城市建设进程、拆迁相关法律政策、权利义务,积极争取被拆迁人的支持与合作,减少拆迁工作中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房屋拆迁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时间、拆迁范围、拆迁实施单位等需要被拆迁人了解的相关事宜。此外,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地产有关部门暂停房屋买卖、交换、分产、分割、赠与、出租、调配等手续。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由于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姻等确需入户或分户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办理手续后,回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5、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公告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根据规定,就补偿方式和金额、安置房屋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是同一人,拆迁人只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但是,如果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拆迁人需要分别与所有人和使用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本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补偿方式,即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转换。二、补偿金额。(3)原房屋状况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楼层、户型、结构、位置和建筑面积。(4)结算方式。(5)搬迁过渡方式。(6)搬迁期和过渡期。(7)房屋交付产权调换的通知方式。(8)解决违约责任和纠纷的办法。(9)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变更条件。(十)双方同意的其他条款。另外,有房屋产权证或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房屋平面图,应当作为协议附件。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并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管理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处公证,证据必须保全。6、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拆迁任务。搬迁后,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出具包括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姓名或名称、房屋产权、地点、面积、搬迁时间在内的搬迁验收表。对于完成搬迁后的房屋断水、断电、断热、断气,组织房屋拆迁。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警告拆迁人并处以罚款。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或者拆迁主管部门裁定的拆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有哪些手续?一、政府决定责任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在15天前通知被拆迁人,认真宣传说明,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己搬迁。二、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期限内未自动搬迁的,人员可以正式实施强制搬迁。三、强制拆迁时,必须组织街道事务所(居民委员会),拆迁公司的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公证部门保全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的物品。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必须出席。当然,如果不拒绝出席,就不会影响执行机构的执行。四、强制撤销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撤销人员。如果不拒绝,公证员必须在记录中记载。公证员必须组织对所有物品进行逐一检查、检查、登记、分类图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给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两名在场者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者签署记录。被拆迁人拒签字的,公证员应在备案中注明。五、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往指定处,交给被执行人接受。如果不能及时交给被拆迁人,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收取物品。逾期未收到的,拆迁人应存款。六、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领取。根据《裁决规程》的相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时,不得采取恐吓、恐吓、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违法手段。
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即进入争议协调、裁决程序。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补偿标准”外,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其他内容提出异议。但是,即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出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也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如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样。不同的是,这里没有可以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 (1)协调。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即“协商调解”,属于非诉讼解决争议(ADR)的一种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协调的具体步骤没有特别规定,由主持协调的政府裁量确定。“协调”程序简便灵活,如能够解决争议,与诉讼相比,则它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 (2)裁决。如对补偿标准争议协调不成的,则由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裁决。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这里的“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是指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裁决程序如何进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具体规定。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带来集体建设用地怎样审批的相关内容。当我们进行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时,只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资料然后按照流程进行审批,就可以很快完成了。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ask.com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94人已浏览
149人已浏览
96人已浏览
31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