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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在夫妻之间与债权人...
不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有:(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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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财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
我国《婚姻法》确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原则,《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在婚姻关系期间以个人名义主张夫妻一方债务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也就是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一般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但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一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第二,夫妻对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夫妻对外债务由第三人知道。在实践中,除上述两种情况外,贷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不是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者共同生活的,也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具体包括: 1、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 2、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4、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 5、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 6、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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