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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养老保险补缴:单位整体未参加保险的,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全体员工参加保险,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愿在2009年12月底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按优惠政策补缴。但是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最早缴费时间补缴(即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时间全部补缴,其中,个人账户建立后连续缴费超过5年,视同缴费年限)。整个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应全员参保补缴。单位全体员工缴纳后,由原单位承担养老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从全部缴纳资金到达后的下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纳入统筹规划时,原单位负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2007年底实际发放额加2008年后调整到全省平均增加额。
能,在公司补交工伤保险亲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补交后产生的新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一)、原固定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年一次性补缴满十年 1.填写一式三份《厦门市原固定工参保人员一次性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基本养老保险手册》或《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帐单》,至稽核科35号窗口确认实际缴费年限、核算补缴月数及补缴金额; 2.持《申请表》、职工本人档案、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基本养老保险手册或《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帐单》等相关材料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处审核; 3、持审核后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至稽核科35号窗口打印补缴单据《厦门市社会保险费政策性缴费个人核定通知单》至地方税务局缴费;(地税缴费时间:每月6日—20日) 4、持地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需加盖受理银行的业务章)及办理退休的相关材料,于当月15日前返回市社保养老科或所管辖的区社保相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二)、非原固定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00年6月30日以前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十年一次性补足十五年: 1、填写一式三份《厦门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不足缴费年限补缴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基本养老保险手册》或《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帐单》,至稽核科35号窗口核算补缴月数、补缴金额; 2、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至稽核科审批; 3、至稽核科35号窗口打印补缴单据《厦门市社会保险费政策性缴费个人核定通知单》至地方税务局缴费;(地税缴费时间:每月6日—20日) 4、持地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需加盖受理银行的业务章)及办理退休的相关材料,于当月15日前返回市社保养老科或所管辖的区社保相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三)农场人员养老退休不足年限补缴 1、填写一式三份《厦门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不足缴费年限补缴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基本养老保险手册》或《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帐单》,至稽核科35号窗口核算需补缴金额(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最低社会平均工资,缴费费率为22%); 2、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至稽核科审批; 3、至稽核科35号窗口打印补缴单据《厦门市社会保险费政策性缴费个人核定通知单》至地方税务局缴费;(地税缴费时间:每月6日—20日) 4、持地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需加盖受理银行的业务章)及办理退休的相关材料,于当月15日前返回市社保养老科或所管辖的区社保相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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