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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收税收滞纳金情形: 1、税务机关在追征期内追征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含追征期延长到五年情形;...
《拘留条例实施办法》近日通过了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办法》规定,不满16周岁或者70周岁的,拘留所不予拘留。《办法》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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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1款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当事人适用加处滞纳金的实体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负有向行政机关给付一定金额的金钱为内容的义务,且该义务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所确定;二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从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加处滞纳金,其前提是行政机关应先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从税收征管中加收滞纳金的情形来看,部分税款滞纳金的收取是符合行政强制法中的相关规定的,比如在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先向行政相对人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行政相对人在限定期限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将加收滞纳金;但对纳税人日常因未按期申报缴纳税款而加收的滞纳金,并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制的情形。在税收管理上我国实行的是自主申报制度,纳税人日常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等的规定自行申报缴纳税款,而不是根据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缴纳税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滞纳金的起算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
根据现行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由于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实际工作中对于“预缴”和“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两个期限难于把握,理解不一,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63号文件明确规定,“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现行所得税政策下,纳税人滞纳企业所得税,应从年度结束后那个年度的6月1日起开始加收滞纳金。
看守所不予收押条件: 依据有关规定,看守所对没有收押凭证的,不予收押。此外,应当对新收押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 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最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的除外; 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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