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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很多人不理解,特别是对于被判死刑的情况,认为犯罪分子一旦被判死刑,其生命就不存在了,剥夺其政治权利是没有意义的。终身剥夺被判死刑或无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4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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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剥夺一些严重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人代表他人行使一些政治权利。比如出版权,如果罪犯以前有所作为,虽然他的生命被剥夺了,但他们的亲属可能会代表他行使出版权。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终身可以避免他们的亲属代表这种权利。2、对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因为这些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观恶意强,社会危害大。对于这些敌视和鄙视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国家当然要依法剥夺他们从事政治活动和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因为如果他们不剥夺政治权利,他们可能会利用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继续从事犯罪活动。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们在被赦免或者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从事犯罪活动。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是指犯有特定罪行的犯罪者,法院判决在一定时间内剥夺所享有的以下政治权利:1、选举权和选举权2、发言、出版、集会、社会、游行、示威自由权3、担任国有机构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一般只有死刑和无期徒刑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你所提问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可以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是必须附加的。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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