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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立案材料的处理:公安、检察院、法院接收到案件,按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将相关材料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属于口头报案或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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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立案后,将进行调查活动。调查活动包括两部分:一是调查取证。二、拘留、逮捕现行犯罪嫌疑人等强制措施。第一部分,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具体内容,包括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搜查等。第二部分,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的同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经调查,办案机关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并将决定结束调查活动,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公安机关将对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有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立案程序的中心环节,是能否正确、及时地立案的关键。因为立案或者不立案,取决于公检法三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的结果,而审查材料的过程,也就是根据法律所规定的立案条件,确认有无犯罪事实和分析、评断这种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因此,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起诉状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起诉状正本和副本均必须提供原件,原告为个人的必须亲笔在"具状人"一栏中签名,原告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原、被告的身份证明: 公民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不能亲自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不是律师的,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复印件),按顺序编号,列出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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