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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
同一侵权行为可能在侵害某一特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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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必须毫不犹豫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在我国,诉讼大致分为三种形式:(1)刑事诉讼;(2)民事诉讼;(3)行政诉讼。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提起讼诉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只有以上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可以选择或者委托仲裁组织指定仲裁员;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同一侵权行为可能在侵害某一特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这就会产生权益受到侵害的特定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私益诉讼,与特定主体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问题。《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主张权利。对此可从三个方面理解:一是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并不影响受到同一侵权行为损害的消费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私益诉讼主张权利。二是基于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原告资格、诉讼目的、诉讼请求、适用规则等差异,消费者申请参加诉讼一并审理的主张不能得以支持。三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基于搭公益诉讼“便车”之考虑,请求对其已经提起的私益诉讼予以中止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可以是个人,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八十四条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八十九条 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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