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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守商业秘密并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是选择性条款。 2、必备条款包括单位与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休...
保守的商业秘密不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条件、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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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劳动合同不属于商业机密,但是有些劳动合同包含保密条款或者附件有保密协议,或者单独和劳动者签署了保密协议,则该公司可能对劳动合同内容也视为采取了保密措施,认为是应当保密的范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或者提示的情况,对手国内公司分析了劳动合同并予以借鉴或使用,不违背商业伦理。如有进一步询问, 追问 如果是普通的合同竞争对手借鉴的情况,在法律上有什么解释呢?请教 追答 劳动合同不属于作品,不适用于版权保护,而且劳动合同涉及到一份要交给劳动者、甚至有些合同是要在劳动局备案的,一边都是公开状态的。如果竞争对手借鉴了,无法对他进行法律制裁,但是可以发函要求对方不得扩大使用或者传播,即要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来亡羊补牢,但是对方已经使用的情况没法再追究,下次再签合同一定要签保密协议。
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应当经过双方协商。如果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协商或者征求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将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加入劳动合同的,属于单方行为,应视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故保密条款无效,员工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劳动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用法律形式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表现之一。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如何约定保护商业秘密条款,是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1、必须明确什么是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有商业价值,且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不能公开或不能披露的,能给企事业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和技术。商业秘密在不同的时间和区域有不同的标准,在一地一个单位是秘密,在另一地方可能就不是秘密。商业秘密包含的内容很广,包括专利技术、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版权等知识产权,也包括商品的产地、加工工艺、原料产地、进销渠道、价格、专有技术等信息。 2、须明确本单位有哪些商业秘密,职工在工作中能接触到哪些,签订有针对性的条款。保密条款应针对具体的人而有所不同,不能所有的职工都签订一样的保密条款,对不接触到商业秘密的职工就不应要求他们签订,对涉密多少的不同在合同中也应有体现。 3、用人单位应制订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商业秘密对企业赢得竞争的胜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的企业不注重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吃亏上当的事例已经很多。应采取多种手段,如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等,同时对不同的秘密制订不同的等级,不同的等级提出不同的要求,严格限制涉密的人数。 4、对参与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的人员,首先与其变更劳动合同。根据研制开发的实际,增加保密条款,使其劳动合同期最少和保密期一致。对掌握秘密的人员,规定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使用在原单位学到或了解的秘密为其他单位服务,侵犯原单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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