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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进行伤残鉴定是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完成的。既可以自行委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评定,也可以先起诉,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残疾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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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 1.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提交起诉状。 2.对起诉状进行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的话,法院会在7日内通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一旦交纳诉讼费用并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将立案。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当事人可以在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案件后,法院将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必须在15日内进行答辩,并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做出相应的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排期开庭前,法院应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和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应提前3日进行公告。 3.开庭审理 法院将宣布开庭,并核对当事人身份。合议庭成员将由法官组成,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法庭调查时,当事人可以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并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可以作证,并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此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并进行法庭辩论。 4.调解 在法庭的主持下,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上诉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法院将在5日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当事人必须在15日内进行答辩。 二审审理维持原判,改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当事人可以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当事人对二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在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审法院在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和卷宗后,符合条件的话,予以立案。证据交换后,当事人可以进行上诉。
搜集如下的证据,提供给警察,警察认定责任。不服,参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节复核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如下规定或许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第二节复核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第五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五十五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六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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