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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约束至酒醒”就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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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强制拆除等。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里其他情形是指行政决定已经没有强制执行的价值或者义务的履行实属不可能,或者义务的内容已经通过其他途径得以实现等。企业已整改,安全隐患已消除,可以对案件终结执行。
行政强制的种类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的理由包括:因人身自由受限制而不能完成抚养和赡养义务的理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务后第三人不能正常生活生存的;冻结了生活必须的资金账户的;被扣押财物权属不归行为人的等,都是可以主张中止执行权利的。 当然还有其他要件和程序的规定,按照程序规定进行了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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