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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谓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 客观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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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都不能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成本罪。这就是说,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构成要件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如果设立后又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这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客体要件。侵犯本罪的对象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所谓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合,是货币流通、信用活动及相关经济活动的总称。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商业银行法》及相关银行法规,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开始营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三、主要要件。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处罚。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是违法的,也知道自己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仍然决心设立金融机构,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如果成立后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则涉及其他犯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此时,应根据涉及犯罪的处罚原则选择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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