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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可以回答 南京交通法礼让行人的问题,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人行道不礼貌行人的处罚:1、评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条例》附件4,即《违法行为评分值》,驾驶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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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礼貌行人,扣3分,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评分》第三条规定,驾驶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一次记3分。
第二节背书 第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八条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二十九条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第三十条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三十二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第三十三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第三十六条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第三十七条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1、主债权履行期届满后,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能够履行的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的,该财产不能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债务人能够提供的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人的责任。 2、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后,应当在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的范围内行使追索权。 3、保修期内,债权人依法将主要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担保人在原担保范围内向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和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人义务或者禁止转让债权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人的责任。 4、债务人转移主债务的,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和担保人的同意。教科书原文如下:如果债权人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未经其同意转移部分债务的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仍应承担债务未转移部分的担保责任。 5、债权人和债务人改变了主合同的数量、价格、货币和利率。未经担保人同意,债务人债务减少的,变更后的担保人仍应当对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债务加重的,担保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变更主合同内容,但在实践中未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6、同一债权兼有担保权和物担保权,债权人放弃对物的担保,在债权人放弃债权的范围内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7、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担保责任期间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担保人主张债权。债权人提出债权后,担保人仍应对破产程序中未清偿部分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不通知债权,也不通知担保人的,保证人不得预先行使追索权,可以解除担保人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偿还债权的范围内的担保义务。 8、在破产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的担保人或共同债务人已经取代债务人偿还债务,则可以申报债权人的债权。如果债务人的担保人或其他共同债务人未代表债务人偿还债务,则应当向债务人未来的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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