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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期间再犯新罪的话是如何判定的?

2022-08-0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7月27日《关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由于管制和拘役、有期徒刑不属于同一刑种,执行的方法不同,如何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在刑法中尚无具体的规定,因此,仍可按照本院1957年2月16日法研字第3540号复函的意见办理,即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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