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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管理,对违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生活的有序进行的必要手段,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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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101条规定: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员行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中的“无理阻挠”行为: (1)阻止劳动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内(包括进入劳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 (2)隐瞒事实真象,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3)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4)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就劳动行政部门所提问题解释和说明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关于罚款的数额,根据《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1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察人员行政监督检查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地址;(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事实和证据;(三)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期限;(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六)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的名称、印章;(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处罚决定文号;(九)如果有附件应当说明附件的名称和数量。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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