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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人员阻挠干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如何处罚?

2021-10-29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阻挠,干预依法查处产品生产和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产品生产和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构成这一犯罪的条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明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和干预产品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行为;二是行为人滥用是行为人滥用权力,客观上实施阻挠和干预,如下令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三是行为人实施阻挠和干预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如果只是阻挠,干预查处违法行为,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比如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举报准备对某生产企业进行查处,某地方政府相关负责人横加干预,使得查处行为未能实施,导致该企业生产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进入销售环节,给消费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构成此类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滥用职权犯罪的处罚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

相关法规

《产品质量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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