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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机关收到商事主体备案报送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3年,且已纠正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事由的,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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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据《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商事登记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一)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依法无需办理商事登记,但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擅自从事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的;(三)行政许可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以及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发现当事人有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知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查处或者共同查处;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商事主体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商事主体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下列信息:(一)办理商事登记和备案的依据、程序和期限;(二)办理商事登记和备案提交的材料规范、表格;(三)商事主体的登记和备案信息;(四)商事主体提交年度报告的情况;(五)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六)市级以上商事登记机关授予商事主体荣誉称号的信息;(七)商事登记机关对商事主体实施的信息;(八)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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