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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未受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该怎么处理

2022-08-07
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债权人的积极参与是破产程序顺利有效开展的重要保证,更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因此,一般各债权人都会也都能积极、及时地参与司法破产程序特别是破产财产分配活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也可能存在债权人不能或者不能及时参与破产程序活动特别是破产财产分配活动,如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参与司法破产程序。尽管债权人不能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活动领取属于自己的破产财产分配份额,法律也应当对其合法的权益予以保护,但是,由于破产程序的终极目的是尽快解决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以使社会经济恢复有效运行,而破产财产分配活动的结束是终结破产案件的前提条件,因此又不能无限期地拖延破产财产分配活动。基于上述考虑,《企业破产法》第118条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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