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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程序违法

2021-01-20
(1)公证承办人肖斌当时只是一名普通的公证处工作人员,非注册公证员。(在公证卷宗第000003页上见,承办人肖斌自认其只是公证员助理)而本案所有公证材料包括遗嘱、调查笔录上都没有公证员的签名。   根据1990年12月12日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办理遗嘱公证必须由两名公证员办理,公证员应亲自办理公证事务,公证处其他人员只能协助办理(第4条、第52条)。但下关区公证处仅指定一名公证员助理(是否是注册的公证员助理,还不能确认)全程办理全部公证事务,包括代书遗嘱、制作谈话笔录。公证员只有亲自办理公证事项才可能对其所直接认知的法律行为行使证明职责,其所做出的公证书才能符合真实、合法的要求。本案中,在《遗嘱证明书》上署名的公证员缪慧没有实际参与公证调查。 (2)《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52条规定,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而本案中,下关区公证处仅仅指定一名非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且在该工作人员代书的遗嘱、制作的调查笔录上都没有任何见证人的签名。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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