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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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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损失由参与者承担,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第十九条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第二十条规定,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还有《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2010年11月22日通过,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审理非法集资案件,因为每个集资案件单独拆分开来都只是一个民事借贷案件,只有合并起来看才发现这是犯罪行为,难以提早发觉。因为被害人数量及其庞大,一般都有三、五十个,每个人被非法收取的金额不同需要查清。需要召集所有被害人召开债权人会议,将被告人退赔的金额需要按比例清偿给各个被害人……这类案件处理非常繁杂,而且有增多的趋势,我们只能相信法院可以妥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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