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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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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与有合法资质的用人单位产生的劳动争议,劳动监察调解无果的,劳动者应当提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属于前置程序,未经劳动仲裁的人民法院不立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它的主要职能是作为第三者居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裁断是非,具有一定的司法性质。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能机构,它的主要职能是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即使劳动争议职工一方当事人向其举报了企业违法情况,它也不在该争议当事人之间明断是非,而只是就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检查,它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虽然不同,但是相互联系很密切,分别以不同的形式、从不同的角度监督企业的执法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明确了实施监察的范围。《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第十五、十六条也明确了哪些投诉、争议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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