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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责任划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右面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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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要看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如何划分责任的,一般分全责,主要责任、对等责任。(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私了”固然是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一种方式,它有利于尽快恢复交通,解决纠纷,但是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可以“私了”。“私了”的前提是当事人在现场就事故事实及责任达成一致,根据北京地区《通告》的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等候处理,不能“私了”: (一)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 (二)造成人员伤亡的; (三)车辆不能行驶的; (四)一方驾驶员属酒后、无证驾驶、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的; (五)碰撞固定物的单方交通事故; (六)肇事人所驾车辆为外省市号牌,且不能当场赔付的。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再遇到符合“私了”的情况,广大司机应及时就基本事实及责任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字,有条件的也可以用相机拍照,对事故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形由当事人签字共同确认。从民法上来讲,这是一种合同,是协议书,对双方是个制约,避免事后突然反悔,也可为今后产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留存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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