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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
1、未办结婚证不是夫妻关系,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2、双方可以自行离开,无需履行任何手续,但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要有协议约定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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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领取一般只需带上双方与簿,去任何一方的民政部门,然后根据民政部门的要求签署声明完成结婚登记,领取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需要在内地居民的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涉外一方需要提供相应的身份材料及居住地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具体情况可查看《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或者咨询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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