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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影响。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
新生儿申报户口,与本人的出生地是无关的:只能在父母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手续和资料可以参照如下办理(应先补领结婚证): 1,根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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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响的: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的规定,公民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是可以改名字的; 2、由于《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其内容原则上来说,是不能更改的,而当事人在出生证上的名字,会在当事人的户口本“曾用名”一栏体现; 3、所以,不管是当事人的“常用名”(现在的名字)还是“曾用名”(出生证明上的名字)都对应的是同一个对象(当事人),不会对签证等,有影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三、建立健全有效工作机制:(二)严格信息变更。《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需要女方到父亲户籍所在地区派出所,申请办理户籍迁入手续,获得准予迁入的准迁证,才可以办理女方户籍迁入父亲户籍所在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当事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户口是否迁移户口(包括,但不限于): 1、当事人可以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如户口所在地的发展前景、当事人的户口性质、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户籍准入政策等方面),选择户口是否随迁至就读的学校; 2、如果当事人的户口性质是农业的、或者目前的户口所在地的集体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的,户口就可以不随迁; 3、如果当事人的就读地相比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而言,更有发展前景的、户籍准入政策要求更高的,就可以把户口随迁至学校(可以参加大学生医保等); 4、当事人可以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选择户口是否随迁至就读的学校,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户籍政策改革,很多地区已经不再区分“农业”与“非农业”的户口性质,统称为“居民户口”了。户籍制度改革: 1,是指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法律依据确立的一整套户口管理制度进行的,广泛深入改良的一项新举措。 2,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传统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 3,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 4,2014年7月30日,备受关注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公布; 5,根据各地实施意见,多地已划定新型户籍制度成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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