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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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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其次,如果“备案合同”中的价款约定与中标合同不一致,那么应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条款。我国《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那么,哪些内容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呢《合同法》第30条规定,关于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一般来讲,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工期、质量标准、价款属于实质性条款。在上述问题中,备案合同是对价款进行了修改,则可认定备案合同是对中标合同进行了实质性内容的修改,属无效条款。当然,备案合同中的其他非实质性条款,如果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则应以备案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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