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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宣传教育、社区服务、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强制执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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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市政公用设施和文化、、卫生、通信、绿化、生活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宣传、社区服务、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强制执行等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摆设摊点。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按照方便群众、提供就业的原则,可以确定特定路段、时间段,允许摆设摊点。各类摊点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在规定的地点、范围、时间内经营;(二)摆放有序、设施整洁;(三)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做到垃圾、污水不落地,保持地面整洁;(四)不得私拉电源,乱扯电线,影响用电安全。早市、夜市经营除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做到不影响附近居民休息,不影响道路正常通行。摊点规划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城乡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摊点的环境卫生管理由市容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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