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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违反计划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征收,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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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教育、建设、房屋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查验时,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人员,应当要求其在六十日内补办。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跨区、县以上行政区域流动,在本市居住时间三十日以上的育龄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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