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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行政诉讼案的起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原告合法。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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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房屋登记机构为债务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债权已办理预告登记的; (2)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且房屋转让未经其同意的; (3)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申请对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已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的; (4)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恶意串通的。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2)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3)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另外,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对下列事项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类案件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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