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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收有关古生物化...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条例》施行前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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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负责为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主要承担下列工作:(一)参与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的制定;(二)对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保护规划出具评审意见;(三)拟定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四)拟定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名录;(五)为建立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和涉及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地质公园、博物馆等提供咨询服务;(六)对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出具评审意见;(七)对申请进出境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涉嫌违法进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有关部门查获的古生物化石等出具鉴定意见;(八)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进行评估定级;(九)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的专业培训;(十)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事项。国土资源部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章程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及办公室,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接受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专业指导。
国家鼓励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专门用于古生物化石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对境外查获的有理由怀疑属于我国古生物化石的物品,国土资源部应当组织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对违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国土资源部应当在国务院外交、公安、海关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进行追索。追回的古生物化石,由国土资源部交符合相应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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