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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续展期是10年,保护期自申请日开始,我国注册商标可以续展,但是期满是不能续展的我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的确是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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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没有特殊规定,即发明专利保护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10年.美国、日本等国家的药品专利保护期限也均为20年,但美国、日本有实施专利补偿期限制度.美国是最早实施专利补偿期限制度的国家.美国国会于1984年颁布了《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权期限补偿法》,该法第二条规定:人用药品、医疗器械、食品添加剂和色素添加剂发明的专利权人可补偿部分因其专利产品等待联邦售前批准而失去的专利权保护时间.美国的延长期等于12(临床试验阶段时间)加上申报阶段时间,延长期一般不超过5年.但自DA批准后,其实际的保护期不能超过14年.日本专利补偿期限起算于专利登记日、临床试验开始日中较后的日期,终止于获得行政许可之日,总补偿期限不得超过5年.申请必须在接到上述行政许可后三个月内提交,但不得在原始专利保护期届满之后提交上述申请.专利期限补偿适用于人用或者兽用药物、人用或者兽用诊断试剂或材料,医疗用途,不适用于医疗器械或者装置.期望我国也尽早设立专利药物保护期的补偿制度,促进药品研发进入良性循环.药品专利申请。
以下是关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问题的详细解答: 说起专利保护期限(这里特别指中国专利)有人不自主的会说,中国专利保护期限有两种期限,一种是十年的,一种是二十年的,问起来源,均自豪的认为法规定的,我们国家的专利法实际上并没有规定保护期限,它只是规定了专利的期限(《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这个“期限”并不等于保护期限;关于保护,我们的专利法中也有提及,《专利法[1]》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2]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这一条才是专利法的保护,从其用词上我们看出,其实真正的保护起始日是从授权日起;那么也就是说,真正的保护日期没有十年二十年,而是少于这个时间。终止日期在我们的专利法中也有提及,《专利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在这两种情形出现时专利终止,当然还有第三种情况,就是专利期限到期,专利终止时,保护自然结束,那么我们最后总结一下,专利的保护期限首先是短于专利期限的规定,起始日是专利的授权公告日,终止日取决于专利权人,但最长时间至专利期限终止日。
我国没有特殊规定,即发明专利保护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10年.美国、日本等国家的药品专利保护期限也均为20年,但美国、日本有实施专利补偿期限制度.美国是最早实施专利补偿期限制度的国家.美国国会于1984年颁布了《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权期限补偿法》,该法第二条规定:人用药品、医疗器械、食品添加剂和色素添加剂发明的专利权人可补偿部分因其专利产品等待联邦售前批准而失去的专利权保护时间.美国的延长期等于12(临床试验阶段时间)加上申报阶段时间,延长期一般不超过5年.但自DA批准后,其实际的保护期不能超过14年.日本专利补偿期限起算于专利登记日、临床试验开始日中较后的日期,终止于获得行政许可之日,总补偿期限不得超过5年.申请必须在接到上述行政许可后三个月内提交,但不得在原始专利保护期届满之后提交上述申请.专利期限补偿适用于人用或者兽用药物、人用或者兽用诊断试剂或材料,医疗用途,不适用于医疗器械或者装置.期望我国也尽早设立专利药物保护期的补偿制度,促进药品研发进入良性循环.药品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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