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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一)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
对以走访形式初次举报的以及职务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举报中心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专门接待,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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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可以代表本院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举报线索。
反映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接收举报后立即提出处理意见并层报检察长审批:(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三)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四)其他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第二十条职务犯罪举报线索实行分级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线索,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举报线索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接收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线索,应当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处理。收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收到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查。对事实清楚、处理适当的,予以结案;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提出意见,退回下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必要时可以派员或者发函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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