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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类型有:1、自我辩护,嫌疑人、被告反驳、辩护和辩护指控;2、自诉案件的被告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3、.被告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
我国没有单行调整涉外立法。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基本属于第二种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采用第三种立法。我国刑事诉讼法典对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仅在第16条和第17条作出原则性规定,第20条作出管辖相关规定,缺乏全面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涉外刑事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外,主要依据一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政策文件,包括:1、1986年9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2、1987年6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这些国际公约及相关条款包括:《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防止和惩处侵权罪行的公约》第三条第二款;《1970年海牙公约》第四条第二款,第七条;《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第五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核材料实体保护公约》第八条第二款;3、1981年6月19日,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在押外国犯罪分子和外国犯罪分子与外界通信问题的通知》;
辩护词一般由首部、理由和尾部三部分构成。 (一)首部 (1)呼语。对审判人员的称呼。如:“审判长、审判员”。 (2)引用法律根据简要说明辩护人出庭的合法性,写明辩护人是受被告委托还是被人民法院指定出庭进行辩护的。 (3)概括说明辩护人为履行辩护职责所进行的工作(如阅卷、调查、会见被告人等)。 (4)针对起诉书概括表明辩护人对此案的基本看法。 (二)正文正文是辩护词的主体。这一部分要写明辩护的理由,要从实际出发,针对公诉人的指控或一审判决,提出辩护意贝。 (1)从被告的行为事实方面。认真分析起诉书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分析其中与事实有出入的部分,找出在事实方面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从而提出为被告辩护的理由。 (2)从适用法律方面。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找出起诉书在适用法律时对被告人犯罪性质的认定或量刑方面的错误,指出应适用的法律条之,具体阐述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理由和有关证据材料。 (3)从被告人自身表现方面。客观地分析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具体表现、认罪的态度,发现有利于被告的条件,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减免责任。 (三)尾部这是辩护词的结论部分。要对整个案情和辩护观点作总结,提出结论性意见,对法庭提出合理、合法的明确要求,提请法庭给予考虑。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后,需要追究驾驶人员的刑事责任,驾驶人员可以聘请律师进行合法的辩护,辩护人在辩护前,必须对作无罪辩护还是轻罪辩护与当事人协商一致,如果当事人提出了非法的要求的,辩护人是可以拒绝为其履行辩护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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