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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将财产赠与情人的,如果是用其个人财产进行赠与的,则赠与行为有效;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的,则赠与行为无效,妻子可以要求其情人返还被...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需要先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按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违背忠诚义务,与婚姻第三者同居,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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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他人财产在该财产权利转移给受赠人后原则上不得要回,特别是赠与行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经过公证的情况下更不能要回赠与的财产。 但在受赠人没有成就赠与人设定的赠与条件或没有履行赠与人设定的特定义务的情况下则有权要回其赠与的财产。
案例:小王和小宋结婚后出资20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后来小王在业务交往中认识了一位外地姑娘小张,两人关系发展很快,小宋知道丈夫有了外遇后提出离婚。小王便偷拿了小宋的印章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将该商品房赠予给了小张。小宋知道后遂将小王和小张一起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小王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侵犯了小宋的所有权,其赠予行为无效。 解析:此案是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纠纷的案件。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本案中,小王和小宋结婚后购买的商品房是二人的共同财产,小王擅自赠予他人侵犯了小宋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小王是在小宋不知情的前提下将该商品房赠予给小张的,所以应认定该赠予行为无效。 《意见》第九十六条规定“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或者非所有权人擅自处分所占有的财产,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依法定手续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负返还义务,由擅自处分财产的人对所有权人予以赔偿。”小张明知受赠的房屋系小王和小宋的夫妻共有财产而接受,不属于善意取得,而且小张也没有支付相应购房款,所以虽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也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特别约定,不管是谁挣的钱,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一方没有经过对方的允许,将财物赠与第三者,就是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这种赠与就是无权处分,是无效的,另一方可以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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