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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2、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4、县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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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根据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移民、灾害等需要搬迁、重建的;(二)实施城市、村庄、城镇规划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三)现有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限额标准,需要重建、扩建的;(四)已具备分户条件,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限额标准,需要重建、扩建的;(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者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定居的;(六)退休、退休、退休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 (三)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四)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户口已迁出的; (五)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以户为单位,在城市规划及规划控制范围内,每户不得超过134平方米,其它范围不超过167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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