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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北京经济适用房能出租吗这一问题的答案是可以,但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 根据国家七部委2007年11月19日出台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33条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同时,根据该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因此,经适房在购房人取得购房资格并购买经适房后,如果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则不能将该经适房用于出租。在满足居住五年的前提下,购房人按照政府规定,缴纳了相关款项,取得该房产的完全产权后,则可以将该房产用于出租经营。
1、主房保障面积以内需补充金额=(同地区转让土地普通商品住宅市场评价确认单价-原购买经济适用住宅单价)×经济适用住宅已经享受面积×50%2、主房保障面积以外需要补充的土地转让金根据转让时的转让和计划两种用地性质市场评价的差额全额补充3、附属住宅.阁楼需要补充金额=(同地区转让土地普通商品住宅的附属住宅.阁楼市场评价确认单价-原购买附属住宅.阁楼时的单价)×附属住宅.阁楼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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