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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

2022-09-27
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二)取消报考资格或者入学资格;(三)要求未成年学生履行非法定义务;(四)其他严重侵犯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的决定。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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