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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
特别要注意的是遗嘱的尾部必须由立嘱人亲自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签名不是加盖私章或按手印,注明年月日是非常重要的,经常有忽视这个细节而导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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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产权为父、母、次子三人所有,该遗嘱不考虑其他情况,也属于部分无效,父母不能通过遗嘱处分次子的产权份额。 2、遗嘱中,父亲处分其产权份额的部分应属有效。 3、遗嘱中,母亲处分其产权份额的部分争议较大,要视双方的证据综合判断。按日前的陈述,母亲未签字仅有盖章,不符合自己遗嘱要求;结合次女、女婿的证言,有可能被认定无效。 4、本案包含二次继承,第一次母亲2005年去世发生的继承,第二次父亲2011年去世发生的继承,二次应分开计算继承份额。其中:长子未与继母存在抚养关系的,其子女代位继承父亲的遗产份额。因此,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要分时间段计算。 5、既然次子已起诉,只有收集证据,积极应诉了。
遗嘱继承有时间限制。 遗嘱生效后,并不意味着遗产承受人可以随时不受阻碍地行使其继承权。遗嘱继承本质上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因此遗嘱继承的效力会受到财产所有权的影响。 为了促进财产流转,充分利用财产,防止财产承受人睡在权利上,国家对遗产承受人继承权利的保护期限做了一定的规定,表现在: 第一,规定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期限。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规定了侵犯继承权请求法院保护的期限。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期限为3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第三,受遗赠人在法定时间内不接受遗赠的,其继承权不再受法律保护;遗产承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继承权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间起诉的,丧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遗嘱继承可以公证也可以不公证,法律没有强制性要求。未经公证的遗嘱继承也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活动。公证只会提高民事法律活动的效力,不是遗嘱继承的必要条件,所以是否公证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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