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符合具体行政行为所应有的一些基本特征。 确定行为性质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首先应当判断行为主体的属性...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技术性强,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的规定,可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反映,上一级交警部门依照执法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复核,如果认为原认定有错误,应当作出撤销或者变更的决定,指令原认定的交警部门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不服事故认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依据不同的责任分担比例作出判决。或者在收到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显示其具有书证的特性,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同时决定了该认定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决定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和其他证据一样进行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审查,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时,法院无需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不予采信。
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性质。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有权认定书。人民法院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应当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6人已浏览
138人已浏览
126人已浏览
20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